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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住建部印發《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規劃技術導則》

新聞時間:2019-06-26 文章來源: 文章作者:ztcjjt

 近日,住建廳印發《城市建設規劃技術導則》,本導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工程規劃編制指引》(建城〔2015〕70號)同時廢止。詳情如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

《城市規劃技術導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天津市、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提出的高質量發展要求,指導各地進一步提高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編制水平,因地制宜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我部組織編制了《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規劃技術導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本導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工程規劃編制指引》(建城〔2015〕70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9年6月13日

前 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提出的高質量發展要求,指導各地進一步提高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編制水平,因地制宜推進綜合管廊建設,特制定本導則。

 本導則共分為6章,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要求、規劃方法、編制內容及技術要點、編制成果。

 本導則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編制。主要起草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管理中心、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設計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中冶京誠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深圳市市政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導則編制主要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等。

 本導則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建設司負責指導實施與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管理中心、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技術解釋。

1 總 則

 1.0.1 為提高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編制水平,指導各地因地制宜推進綜合管廊建設,形成干、支、纜線綜合管廊建設體系,特制定本導則。

1.0.2 本導則適用于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編制相關工作。

 1.0.3 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編制應符合《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各類工程管線行業標準等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2 術 語

 2.0.1 綜合管廊體系utility tunnelsystem。地下綜合管廊是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納兩類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筑物及附屬設施,是由干線綜合管廊、支線綜合管廊和纜線綜合管廊組成的多級網絡銜接的系統。

2.0.2系統布局 system layout。不同類型綜合管廊在規劃范圍內的統籌布局。

 2.0.3三維控制線 the 3D control line。綜合管廊建設規劃中確定并應控制的綜合管廊平面及豎向位置界線。

 2.0.4附屬設施Accessorial works。為保障綜合管廊本體、內部環境、管線運行和人員安全,配套建設的消防、通風、供電、照明、監控與報警、給排水和標識等設施。

3 基本要求

3.1 編制原則

編制綜合管廊建設規劃應遵循以下原則:

 3.1.1 政府組織、部門合作。充分發揮政府組織協調作用,有效建立相關部門合作和銜接機制,統籌協調各部門及管線單位的建設管理要求。

 3.1.2 因地制宜、科學決策。從城市發展需求和建設條件出發,合理確定綜合管廊系統布局、建設規模、建設類型及建設時序,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可實施性。

 3.1.3 統籌銜接、遠近結合。從統籌地上地下空間資源利用角度,加強相關規劃之間的銜接,統籌綜合管廊與相關設施的建設時序,適度考慮遠期發展需求,預留遠景發展空間。

3.2 規劃組織

 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編制,編制中應充分聽取道路、軌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人民防空、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社會公眾的意見。

3.3 重點內容

 綜合管廊建設規劃應合理確定綜合管廊建設區域、系統布局、建設規模和時序,劃定綜合管廊廊體三維控制線,明確監控中心等設施用地范圍。

3.4 規劃統籌

 3.4.1 新老城區統籌。綜合管廊建設規劃應統籌兼顧城市新區和老城區,應與新區規劃同步編制,老城區應結合棚戶區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治理、管線改造、架空線入地、地下空間開發等編制。

 3.4.2 地下空間統籌。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的編制,應做到與地下管線、道路、軌道交通、人民防空、地下綜合體等工程的統籌銜接,實施地下空間分層管控,促進城市地下空間的科學合理利用。

 3.4.3 管線統籌。應結合實際需求、建設條件及綜合效益分析,因地制宜將綜合管廊建設區域內的管線納入綜合管廊。

3.5 規劃期限

 綜合管廊建設規劃期限應與上位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一致,原則上5年進行一次修訂,或根據上位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和重要地下管線規劃的修編及時調整。

3.6 規劃范圍

綜合管廊建設規劃范圍應與上位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保持一致。

4 規劃方法

4.1 技術路線

編制綜合管廊建設規劃可遵循以下技術路線:

 4.1.1 依據上位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合理確定規劃范圍、規劃期限、規劃目標、指導思想、基本原則。

 4.1.2 開展現狀調查,通過資料收集、相關單位調研、現場踏勘等,了解規劃范圍內的現狀及需求。

4.1.3 確定系統布局方案。主要包括:

 1 根據規劃建設區現狀、用地規劃、各類管線專項規劃、道路規劃、地下空間規劃、軌道交通規劃及重點建設項目等,擬定綜合管廊系統布局初始方案。

 2 對相關道路、城市開放空間、地下空間的可利用條件進行分析,并與各類管線專項規劃相協調,分析系統布局初始方案的可行性及合理性,確定綜合管廊系統布局方案,提出相關專項規劃調整建議。

 3 根據城市近期發展需求,如新區開發和老城改造、軌道交通建設、道路新改擴建、地下管線新改擴建等重點項目建設計劃,確定綜合管廊近期建設方案。

4.1.4 分析綜合管廊建設區域內現狀及規劃管線情況,并征求管線單位意見,進行入廊管線分析。

 4.1.5 結合入廊管線分析,優化綜合管廊系統布局方案,確定綜合管廊斷面選型、三維控制線、重要節點、監控中心及各類口部、附屬設施、安全及防災、建設時序、投資估算等規劃內容。

4.1.6 提出綜合管廊建設規劃實施保障措施。具體技術路線如圖4-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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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現狀調查

 編制綜合管廊建設規劃應注重現狀調查。現狀調查主要工作內容包括資料收集、相關單位調研以及規劃區域實地踏勘。

4.2.1 資料收集。主要收集以下資料:

 1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線綜合規劃、各類管線專項規劃,以及道路、地下空間、軌道交通、人民防空等上位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

2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和重要市政設施近期建設計劃。

 3管線普查及道路網、已建綜合管廊等現狀地下設施資料。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地質勘查、地震和水文資料、地形圖等。

4.2.2 相關單位調研。主要開展以下調研:

 1對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發展改革、財政、城市管理、市政等相關部門調研,了解綜合管廊規劃建設的實際需求、基礎條件,以及綜合管廊建設的經濟、技術支撐能力。

 2 對管線單位、綜合管廊建設及運營管理單位調研,了解各類管線建設現狀及規劃情況、入廊需求、建設運營情況及設想。

 3 對道路、軌道交通、人民防空、地下空間等相關工程建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調研,了解相關工程設施的現狀及規劃情況,綜合管廊與相關設施統籌建設的需求和可行性,以及對綜合管廊規劃建設的意見建議等。

4.2.3 實地踏勘。主要包括:

 1 調查現狀給水廠、污水廠、熱電廠、變電站、燃氣場站等重要市政設施,核實軍用、輸油輸氣、電力、供水、排水等對綜合管廊規劃建設有較大影響的重要管線設施,避免線位沖突。

2 了解現狀道路建設使用及改擴建計劃,調查周邊交通狀況,分析綜合管廊建設對交通的影響。

 3 調查現狀綜合管廊建設路由、斷面、埋深、平面位置、入廊管線種類及規模等情況,梳理綜合管廊建設和運營的需求及問題。

4 分析規劃范圍內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查明不良地質條件所在位置,尤其是地震斷裂帶位置。

 5 通過地形圖或現場測量圖統計綜合管廊規劃建設路段沿線現狀建筑情況,調研周邊各類管線建設情況,分析綜合管廊規劃的可行性。

4.3 規劃銜接

編制綜合管廊建設規劃,應做好與相關規劃的銜接。

 4.3.1 與上位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銜接。綜合管廊建設規劃應依據上位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確定的發展目標和空間布局,評價綜合管廊建設的可行性,提出綜合管廊建設的目標,確定綜合管廊系統布局。綜合管廊建設規劃應與上位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中的地下空間規劃、各類管線規劃、管線綜合規劃以及道路、軌道交通、人民防空等相關規劃的內容充分銜接。

 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的主要技術內容應納入上位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上位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如發生調整且調整內容影響綜合管廊的,需要對綜合管廊建設規劃做相應調整。

 4.3.2 與詳細規劃銜接。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確定的規劃目標和規模、建設區域、系統布局、監控中心等技術內容應與詳細規劃充分協調。依據詳細規劃對各路段綜合管廊進行斷面設計,細化三維控制線和重要節點的控制要求,對監控中心進行選址和布置。

 詳細規劃中應包含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相應技術內容,統籌各類市政管線,提升規劃地塊基礎設施服務水平。

 4.3.3 與地下空間利用相關規劃銜接。綜合管廊建設規劃應與城市地下空間利用規劃銜接,促進地下空間科學、有序利用。

 城市地下空間利用規劃應統籌考慮綜合管廊工程相關內容,實現綜合管廊與各類地下設施的平面與豎向協調。

 4.3.4 與各類管線規劃和地下管線綜合規劃銜接。編制綜合管廊建設規劃,應結合給水廠、污水廠、熱電廠、變電站、燃氣場站等重要市政場站以及重要市政廊道的布局和需求,合理確定綜合管廊路由。與各類管線規劃和地下管線綜合規劃銜接,確定綜合管廊平面及豎向位置、入廊管線等內容,并實現與直埋管線系統的銜接和聯通。

 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包含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相關內容,因地制宜確定不同區域、各類管線的敷設方式,統籌城市不同敷設方式的管線布局。編制或修訂各類專業管線規劃,應明確管線納入綜合管廊敷設的路段,并依據綜合管廊建設規劃,優化管網系統布局。

 4.3.5 與道路、軌道交通、人民防空等相關規劃銜接。編制綜合管廊建設規劃,應統籌考慮城市道路系統等級劃分及其交通量大小、道路橫斷面規劃設計等,確定綜合管廊系統布局、斷面選型、三維控制線劃定、重要節點控制等內容。應結合道路建設和改造時序,合理安排綜合管廊建設時序。

 編制綜合管廊建設規劃,應與軌道交通、人民防空等相關規劃銜接,研究統籌建設可行性。可同步建設的,應做到同步規劃,明確重要節點控制要求;無法同步建設的,應預留建設和發展空間。

4.3.6 對相關規劃的反饋。綜合管廊建設規劃方案確定后,應對相關規劃提出優化和調整意見。

5 編制內容及技術要點

5.1 編制內容

 5.1.1規劃編制層級。綜合管廊建設規劃宜根據城市規模及規劃區域的不同,分類型、分層級確定規劃內容及深度。

1特大及以上規模等級城市,可分市、區兩級編制綜合管廊建設規劃。

 市級綜合管廊建設規劃,應在分析市級重大基礎設施、軌道交通設施、重要人民防空設施、重點地下空間開發等現狀、規劃情況的基礎上,提出綜合管廊布局原則,確定全市綜合管廊系統總體布局方案,形成以干線、支線管廊為主體的、完善的骨干管廊體系,并對各行政分區、城市重點地區或特殊要求地區綜合管廊規劃建設提出針對性的指引,保障全市綜合管廊建設的系統性。

 區級綜合管廊建設規劃是市級綜合管廊工程規劃在本區內的細化和落實,應結合區域內實際情況對市級綜合管廊規劃確定的系統布局方案進行優化、補充和完善,增加纜線管廊布局研究,細化各路段綜合管廊的入廊管線,以此細化綜合管廊斷面選型、三維控制線劃定、重要節點控制、配套及附屬設施建設、安全防災、建設時序、投資估算、保障措施等規劃內容。

2大城市及以下城市綜合管廊建設規劃是否分層級編制,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城市新區、重要產業園區、集中更新區等城市重點發展區域,根據需要可依據市級和區級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編制片區級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結合功能需求,按建設方案的內容深度要求,細化規劃內容。

5.1.2 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編制內容。主要包括:

1分析綜合管廊建設實際需求及經濟技術等可行性。

2明確綜合管廊建設的目標和規模。

3劃定綜合管廊建設區域。

4統籌銜接地下空間及各類管線相關規劃。

 5考慮城市發展現狀和建設需求,科學、合理確定干線管廊、支線管廊、纜線管廊等不同類型綜合管廊的系統布局。

 6確定入廊管線,對綜合管廊建設區域內管線入廊的技術、經濟可行性進行論證;分析項目同步實施的可行性,確定管線入廊的時序。

7根據入廊管線種類及規模、建設方式、預留空間等,確定綜合管廊分艙方案、斷面形式及控制尺寸。

8明確綜合管廊及未入廊管線的規劃平面位置和豎向控制要求,劃定綜合管廊三維控制線。

 9明確綜合管廊與道路、軌道交通、地下通道、人民防空及其他設施之間的間距控制要求,制定節點跨越方案。

 10合理確定監控中心以及吊裝口、通風口、人員出入口等各類口部配置原則和要求,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11明確消防、通風、供電、照明、監控和報警、排水、標識等相關附屬設施的配置原則和要求。

12明確綜合管廊抗震、防火、防洪、防恐等安全及防災的原則、標準和基本措施。

 13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安排綜合管廊建設的近遠期時序。明確近期建設項目的建設年份、位置、長度等。

14測算規劃期內的綜合管廊建設資金規模。

15提出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的實施保障措施及綜合管廊運營保障要求。

5.2 規劃可行性分析
 
5.2.1 根據城市經濟發展水平、人口規模、用地保障、道路交通、地下空間利用、各類管線建設及規劃、水文地質、氣象等情況,科學論證管線敷設方式,分析綜合管廊建設可行性,系統說明是否具備建設綜合管廊的條件。對位于老城區的近期綜合管廊規劃項目,應重點分析其可實施性。
 
5.2.2 從城市發展戰略、安全保障要求、建設質量提升、管線統籌建設及管理、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等方面,分析綜合管廊建設的必要性,針對城市建設發展問題,分析綜合管廊建設實際需求。
 
5.3 規劃目標和規模
 
5.3.1 綜合管廊建設規劃應明確規劃期內綜合管廊建設的總目標和總規模,明確近、中、遠期的分期建設目標和建設規模,以及干線、支線、纜線等不同類型綜合管廊規劃目標和規模。
 
5.3.2 規劃目標應秉承科學、合理、可實施的原則,綜合考慮城市需求和發展特點,因地制宜予以確定。
 
5.3.3 依據系統布局規劃方案,統計綜合管廊規劃總規模。結合新區開發、老城改造、棚戶區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治理、管線改造、軌道交通建設、人民防空建設和地下綜合體建設等時機,合理確定不同時期的建設規模。
 
5.4 建設區域
 
5.4.1 綜合管廊建設規劃應合理確定綜合管廊建設區域。建設區域分為優先建設區和一般建設區。城市新區、更新區、重點建設區、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區和重要交通樞紐等區域為優先建設區域。其他區域為一般建設區域。
 
5.4.2綜合管廊建設宜結合道路新改擴建、軌道交通建設、重大市政管線更新、功能區及老舊小區改造、架空線入地等開展。
 
5.5 系統布局
 
5.5.1 綜合管廊建設規劃應根據城市功能分區、空間布局、土地使用、開發建設等,結合管線敷設需求及道路布局,確定綜合管廊的系統布局和類型等。
 
5.5.2綜合管廊系統布局應綜合考慮不同路由建設綜合管廊的經濟性、社會性和其他綜合效益。綜合管廊系統布局應重點考慮對城市交通和景觀影響較大的道路,以及有市政主干管線運行保障、解決地下空間管位緊張、與地鐵、人民防空、地下空間綜合體及其他地下市政設施等統籌建設的路段。管線需要集中穿越江、河、溝、渠、鐵路或高速公路時,宜優先采用綜合管廊方式建設。
 
5.5.3 干線管廊宜在規劃范圍內選取具有較強貫通性和傳輸性的建設路由布局。如結合軌道交通、主干道路、高壓電力廊道、供給主干管線等的新改擴建工程進行布局。
 
5.5.4 支線管廊宜在重點片區、城市更新區、商務核心區、地下空間重點開發區、交通樞紐、重點片區道路、重大管線位置等區域,選擇服務性較強的路由布局,并根據城市用地布局考慮與干線管廊系統的關聯性。
 
5.5.5纜線管廊一般應結合城市電力、通信管線的規劃建設進行布局。纜線管廊建設適用于以下情況:
 
1 城市新區及具有架空線入地要求的老城改造區域。
 
2 城市工業園區、交通樞紐、發電廠、變電站、通信局等電力、通信管線進出線較多、接線較復雜,但尚未達到支線管廊入廊管線規模的區域。
 
5.5.6綜合管廊系統布局應從全市層面統籌考慮,在滿足各區域綜合管廊建設需求的同時,應注重不同建設區域綜合管廊之間、綜合管廊與管網之間的關聯性、系統性。
 
5.5.7 綜合管廊系統布局應在滿足實際規劃建設需求和運營管理要求前提下,適度考慮干線、支線和纜線管廊的網絡連通,保證綜合管廊系統區域完整性。
 
5.5.8綜合管廊系統布局應與沿線既有或規劃地下設施的空間統籌布局和結構銜接,處理好綜合管廊與重力流管線或其他直埋管線的空間關系。
 
5.6 管線入廊分析
 
5.6.1 供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氣、熱力、電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線可納入綜合管廊。
 
5.6.2管線入廊時序的確定應統籌考慮綜合管廊建設區域道路、供水、排水、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燃氣、熱力、垃圾氣力收集等工程管線建設規劃和新(改、擴)建計劃,以及軌道交通、人民防空、其他重大工程等建設計劃,分析項目同步實施的可行性。
 
5.6.3入廊管線的確定應考慮綜合管廊建設區域工程管線的現狀、周邊建筑設施現狀、工程實施征地拆遷及交通組織等因素,結合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水文地質等自然條件,分析工程安全、技術、經濟及運行維護等因素。
 
5.6.4 供水管線入廊主要分析入廊需求,管線敷設、檢修和擴容的需求等。
 
1根據供水專項規劃和管線綜合規劃,應優先將輸配水給水干線納入綜合管廊。
 
2管徑超過DN1200mm的輸水管線入廊,需進行經濟技術比較研究。
 
5.6.5 排水管線入廊主要分析排水相關規劃、高程系統條件、地勢坡度、管線過流能力、支線數量、配套設施、施工工法、安全性及經濟性,及入廊后對現狀管線系統的影響等。
 
1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規劃設計應符合《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等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
 
2污水管道入廊,需在廊內配套硫化氫和甲烷氣體監測與防護設備。
 
3雨水、污水管道的檢查及清通設施應滿足管道安裝、檢修、運行和維護的要求。重力流管道同時應考慮外部排水系統水位及沖擊負荷變化等對綜合管廊內管道運行安全的影響。并考慮雨、污水艙與其他艙室關系。
 
4利用綜合管廊結構本體排除雨水時,雨水艙應加強廊體防滲漏措施。
 
5.6.6 電力、通信管線入廊主要分析電壓等級,電力和通信管線種類及數量,入廊需求,管線敷設、檢修和擴容需求,保障城市生命線運行安全需求,對城市景觀的影響等。
 
5.6.7 熱力管線入廊應綜合分析城市集中供熱系統現狀,具體包括:熱水管道、蒸汽管道及凝結水管道的建設及應用情況;近5年城鎮熱力事故分析,并需要對蒸汽管道事故進行重點描述及分析;熱源廠規劃、管網規劃,尤其是熱力主干管線的規劃情況。
 
1 根據供熱相關專項規劃,應將供熱主干管道納入綜合管廊,并考慮盡量減少分支口;DN1200mm及以上規格管徑的供熱管道入廊需進行安全性、經濟性分析。
 
2熱力管道入廊還應考慮熱力管道介質種類(熱水、蒸汽)、管徑、壓力等級、管道數量、管道敷設、檢修和擴容、運行安全等需求,以及對城市景觀、地下空間、道路交通的影響,綜合分析含熱力艙的綜合管廊建設效益。
 
5.6.8 燃氣管線入廊應綜合分析城鎮燃氣系統現狀,具體包括:城市氣源條件;輸配系統現狀,需說明系統組成及系統特點;燃氣管網規劃,特別是城市主干燃氣管線的規劃情況;近5年城市燃氣事故分析。
 
1 根據燃氣相關專項規劃,宜將燃氣輸配主干管道納入綜合管廊,并盡量減少分支口;入廊燃氣管道設計壓力不宜大于1.6MPa,大于1.6MPa燃氣管道入廊需要進行安全論證。
 
2 燃氣管道入廊還應結合入廊燃氣管道的管徑、壓力等級、管道數量、管道敷設、檢修和擴容、運行安全、用地條件等因素,提出含燃氣艙室以及燃氣管道配套設施的有關要求,考慮對城市景觀、地下空間、道路交通的影響等,綜合分析含燃氣艙室的綜合管廊建設效益。
 
5.6.9 其他管線入廊,如再生水管、區域空調管線及氣力垃圾輸送管道等,主要分析入廊需求、管線規模、運營管理、經濟效益等。
 
5.7 綜合管廊斷面選型
 
5.7.1 綜合管廊建設規劃應根據入廊管線種類及規模、建設方式、預留空間,以及地下空間、周邊地塊、工程風險點等,合理確定綜合管廊分艙、斷面形式及控制尺寸。
 
5.7.2 綜合管廊斷面選型應遵循集約原則,并為未來發展適度預留空間。
 
5.7.3綜合管廊斷面尺寸應滿足現行《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等相關標準規范規定,并考慮以下因素:
 
1應滿足入廊管線安裝、檢修、維護作業及管線更新等所需要的空間要求,以及照明、通風、排水等設施所需空間。
 
2各類口部的結構形式。
 
3道路及相鄰的地下空間、軌道交通等現狀或規劃條件。
 
4現狀地下建(構)筑物及周圍建筑物等條件。
 
5.7.4 艙室布置。應綜合考慮綜合管廊空間、入廊管線種類及規模、管線相容性以及周邊用地功能和建設用地條件等因素,對綜合管廊艙室進行合理布置。從運營角度考慮宜盡量整合艙室。建設條件受限時,多艙綜合管廊可采用雙層或多層布置形式,各個艙室的位置應考慮各種管線的安裝敷設及運行安全需求。當艙室采用上下層布置時,燃氣艙宜位于上層。
 
5.7.5 斷面形式。采用明挖現澆施工時宜采用矩形斷面;采用明挖預制施工時宜采用矩形、圓形或類圓形斷面;采用盾構施工時宜采用圓形斷面;采用頂管施工時宜采用圓形或矩形斷面;采用暗挖施工時宜采用馬蹄形斷面。
 
5.7.6干線管廊斷面布置。一般位于道路機動車道或綠化帶下方,主要容納城市工程主干管線,向支線管廊提供配送服務,不直接服務于兩側地塊,一般根據管線種類設置分艙,覆土較深。
 
5.7.7支線管廊斷面布置。一般位于道路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或綠化帶下方,主要容納城市工程配給管線,包括中壓電力管線、通信管線、配水管線及供熱支管等,主要為沿線地塊或用戶提供供給服務,一般為單艙或雙艙斷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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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纜線管廊斷面布置。一般位于道路的人行道或綠化帶下,主要容納中低壓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照明等管線,主要為沿線地塊或用戶提供供給服務。可以選用蓋板溝槽或組合排管兩種斷面形式。采用蓋板溝槽形式的,斷面凈高一般在1.6m以內,不設置通風、照明等附屬設施,不考慮人員在內部通行。安裝更換管線時,應將蓋板打開,或在操作工井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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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三維控制線劃定
 
5.8.1 三維控制線劃定應明確綜合管廊的平面位置和豎向控制要求,引導綜合管廊工程設計和地下空間管控與預留。
 
5.8.2 綜合管廊規劃設計條件應確定綜合管廊在道路下的平面位置及與軌道交通、地下空間、人民防空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平面和豎向間距控制要求。
 
5.8.3 綜合管廊平面線形宜與所在道路平面線形保持一致,平面位置應與河道、軌道、橋梁以及地下空間建筑物的樁、柱、基礎的平面位置相協調。
 
1 干線管廊宜結合道路斷面布置于機動車道或道路綠化帶下。對于有較寬中央綠化帶的主干道,可布置于中央綠化帶下。
 
2 支線管廊宜結合道路斷面布置于道路綠化帶、人行道或非機動車道下。
 
3 纜線管廊宜布置在人行道下。
 
5.8.4綜合管廊與外部工程管線的最小水平凈距應符合現行《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有關規定;與鄰近建(構)筑物的間距應滿足施工及基礎安全間距要求。
 
5.8.5 綜合管廊豎向控制應合理確定綜合管廊的覆土深度、豎向間距和交叉避讓控制要求。
 
1覆土深度。應根據當地水文地質條件、地下設施豎向規劃、行車荷載、綠化種植、凍土深度、管廊施工方式等因素綜合確定。
 
2豎向間距。規劃綜合管廊需考慮避讓地下空間、規劃河道、規劃軌道交通及橫向交叉管線。同時應符合現行《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有關要求。
 
3交叉避讓。與非重力流管線交叉,非重力流管線避讓綜合管廊。與重力流管線交叉,應根據實際情況,經過經濟技術比較后確定解決方案。穿越河道時,綜合管廊一般從河道下部穿越,對河床較深的地區可采取從河道上部跨越,經經濟技術比較后確定解決方案。
 
5.9 重要節點控制
 
5.9.1 綜合管廊建設規劃應明確綜合管廊與道路、軌道交通、地下通道、人民防空及其他設施之間的間距控制要求。提出綜合管廊保護區域范圍及基礎性的保護要求。
 
5.9.2 綜合管廊與道路交叉,應整體考慮工程規劃建設方案,在規劃有地下交通廊道的區域,綜合管廊可與地下交通廊道相結合。
 
5.9.3 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交叉,應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條件、施工工法、相鄰設施性質及有關標準規范要求等,合理確定控制間距。與新建軌道交通車站、區間交叉時,宜優先結構共構或共享施工場地;與已運行的軌道交通車站、區間交叉時,須進行安全性評估等工作,以避免對既有軌道交通造成不利影響。
 
5.9.4 當綜合管廊兼具人民防空功能要求時,應會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明確功能定位、技術標準。因地制宜增設連通口,使綜合管廊成為聯系周邊地塊人民防空工程的聯絡通道。
 
5.9.5 綜合管廊與地下綜合體銜接,應分析相關規劃中地下空間的功能定位、重點建設區域、地下分層功能設置要求等。與新建地下綜合體銜接,宜采用共構或共用施工場地等實施;與已建地下綜合體銜接,應評價地下空間結構安全要求,采取保護措施穿越或避讓。
 
5.9.6 綜合管廊與鐵路交叉宜垂直穿越,受條件限制時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度。綜合管廊人員出入口、逃生口、吊裝口、通風口及管線分支口等不宜設置在鐵路安全保護區內。綜合管廊與鐵路基礎之間的凈距應符合現行《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公路與市政工程下穿高速鐵路技術規程》(TB10182)等標準規范有關規定。
 
5.9.7 綜合管廊與河道交叉宜垂直穿越,受條件限制時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度。綜合管廊頂部高程應符合現行《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有關規定。
 
5.9.8 綜合管廊與重力流管線交叉,應根據實際情況,經過經濟技術比較后確定解決方案。如需綜合管廊避讓重力流管線,應對既有管線采取保護措施,并滿足安全施工要求。
 
5.10 監控中心及各類口部
 
5.10.1 綜合管廊建設規劃應合理確定監控中心、吊裝口、通風口、人員出入口等各類口部的規模、用地和建設標準。
 
5.10.2 監控中心及各類口部應與綜合管廊主體構筑物同步規劃,充分利用綜合管廊主體構筑物周圍地下空間,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5.10.3 監控中心及各類口部應與臨近地下空間、道路及景觀相協調。
 
5.10.4 監控中心規劃要點如下:
 
1監控中心設置應滿足綜合管廊運行管理、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的需要。監控中心應設置在安全地帶,并滿足安全與防災要求。
 
2監控中心應結合綜合管廊系統布局、分區域建設規劃進行設置。當城市規劃建設多區域綜合管廊時,宜建立市級、組團級兩級管理機制。
 
特大及以上規模城市可增設區級監控中心,形成市級、區級、組團級三級監控中心的管理模式。
 
3 按照建設時序,有近期綜合管廊建設項目的片區,監控中心應在近期建設,并應預留發展空間,滿足本區域遠期的監控要求。
 
4 監控中心宜與臨近公共建筑合用。
 
5.10.5 各類口部規劃要點如下:
 
1 綜合管廊每個艙室均應規劃建設人員出入口、逃生口、吊裝口、通風口等口部。
 
2各類出地面口部宜集中復合設置,以便管理和減少對環境景觀的影響。
 
3各類出地面口部的設置應符合《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有關規定。
 
4 逃生口應布置在綠化帶或人行道范圍內,其他孔口應布置在綠化帶、人行道或非機動車道內。各類口部露出地面部分應與環境景觀協調,同時不得影響交通通行。
 
5 綜合管廊分支口布局應結合管線入廊需求、各地塊管線接入需求、道路布局等統籌設置。
5.11 附屬設施
 
5.11.1 綜合管廊建設規劃應明確消防、通風、供電、照明、監控和報警、排水、標識等相關附屬設施的配置原則和要求。
 
5.11.2 附屬設施配置應注重近遠期結合,結合已建、在建綜合管廊附屬設施設置情況,保證近期建設綜合管廊的使用以及遠期綜合管廊附屬系統的完整性。
 
5.11.3 附屬設施配置應符合現行《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有關規定。
 
5.11.4 消防設施規劃要點如下:
 
1綜合管廊主體結構、各艙室分隔墻、內裝修材料、防火分隔應符合《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有關規定。
 
2綜合管廊艙室內含有兩類及以上管線時,艙室火災危險性類別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管線確定。
 
3熱力管道艙、容納電力電纜艙及燃氣管道艙人員逃生口及消防措施設置,應結合城市景觀、施工工法、安全影響等確定,對于較長距離區間應進行可行性論證。
 
5.11.5 通風設施規劃要點如下:
 
1綜合管廊通風方式及通風系統設置應根據綜合管廊建設規模、平面位置及周邊環境關系,經過經濟技術比較后確定。
 
2通風區間應考慮城市景觀、施工工法、周邊環境、投資及運行維護經濟性要求,經綜合比較后確定。
 
3通風設備、風量計算與通風系統控制及運行模式應符合現行《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有關規定。
 
5.11.6 供電設施規劃要點如下:
 
1 供電設施規劃主要包括預測用電負荷,確定變配電所位置等。
 
2綜合管廊供配電系統方案、電源供電電壓、供電點、供電回路數、容量等應依據綜合管廊建設規模、周邊電源情況、綜合管廊運行管理模式,經經濟技術比較后確定。
 
3連片布局或長距離綜合管廊宜按供電服務半徑不超過1000米劃分10(20)/0.4KV 供電分區,并在負荷中心設置變電所。
 
4綜合管廊分區變電所可根據當地供電部門規定采用集中供電模式或多點就地供電模式。
 
5當采用集中供電模式時,綜合管廊中壓配電所向分區變電所配電,10(20)KV供電服務半徑不宜超過8(10)公里。
 
6綜合管廊變配電所宜結合綜合管廊主體結構設置,并應有通道連通。地面街道用地緊張、景觀要求高、易受臺風侵襲等地區,綜合管廊變配電所宜考慮與周邊景觀協調,并應做好防洪措施。
 
5.11.7 照明設施規劃要點如下:
 
1 綜合管廊內的照度、燈具、導線等應符合《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有關規定。
 
2 綜合管廊內應設正常照明和應急照明。
 
5.11.8監控和報警設施規劃要點如下:
 
1 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應設置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安全防范系統、通信系統、預警與報警系統和統一管理平臺。預警與報警系統應根據所納入管線的種類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
 
2 監控與報警系統的架構、系統配置應根據綜合管廊的建設規模、納入管線的種類、綜合管廊運行維護管理模式等確定。
 
3 監控與報警系統應根據綜合管廊運行管理需求,預留與各專業管線配套檢測設備、控制執行機構或專業管線監控系統聯通的信號傳輸接口。
 
5.11.9 排水設施規劃要點如下:
 
1 綜合管廊內宜設置清掃沖洗水系統及自動排水系統。每個排水分區至少設置1處沖洗水點。
 
2 綜合管廊內廢水主要包括綜合管廊清掃沖洗水、消防排水、結構滲透水、管道維護的放空水、各出入口濺入的雨水等,宜經沉淀等初步處理后排入城市排水系統。
 
3 綜合管廊的排水分區不宜跨越防火分區。確需跨越,應提出有效的阻火防煙措施。燃氣管道艙不應與其他艙室合并設置排水系統,排水系統壓力釋放井也應單獨設置。
 
5.11.10 標識規劃要點如下:
 
1 標識類型應包括導向標識、功能管理標識、專業管道標識、警示禁止標識、設備提示標識等。
 
2應明確各類標識設置原則、安裝位置等規劃要求,保證綜合管廊功能使用要求。
 
5.12 安全防災
 
5.12.1應根據城市抗震設防等級、防洪排澇要求、安全防恐等級、人民防空等級等要求,結合自然災害因素分析提出綜合管廊抗震、消防、防洪排澇、安全防恐、人民防空等安全防災的原則、標準和基本措施,并考慮緊急情況下的應急響應措施。
 
5.12.2 抗震方面應根據地區地震動峰值加速度明確結構抗震等級要求。地震時可能發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地段及發育斷層帶上可能發生地表錯位的部位嚴禁建設綜合管廊。
 
5.12.3 消防方面應明確綜合管廊火災防控的安全管理體系,特別是火災應急處置體系建立要求及重點措施。
 
5.12.4防洪排澇方面應確定綜合管廊的人員出入口、進風口、吊裝口等露出地面的構筑物的防洪排澇標準。露出地面的構筑物應避免設置在地形低洼凹陷區,構筑物周邊應根據地形考慮截水設施。應考慮綜合管廊的出入口、通風口、吊裝口高程同區域地形高程關系,防止區域低點的綜合管廊相關口部被雨水淹沒。
 
5.12.5安全防恐方面應結合城市安全防恐風險評估體系和安全規劃,明確防恐設防對象、設防等級等技術標準。
 
5.12.6人民防空方面應結合當地實際,對綜合管廊兼顧人民防空需求進行規劃分析。綜合管廊需兼顧人民防空需求的,應明確設防對象、設防等級等技術標準。
 
5.13 建設時序
 
5.13.1 應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安排綜合管廊建設的近、中、遠期時序。
 
5.13.2 應綜合考慮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存在問題、現狀實施條件和城市建設計劃等因素,確定近期建設項目,一般以5年為宜。明確近期建設項目的年份、位置、長度、斷面形式、建設標準等,達到可以指導工程實施的深度要求。
 
5.13.3 應根據城市中遠期發展和建設計劃,確定中遠期建設綜合管廊項目的位置、長度等。
 
5.14 投資估算
 
5.14.1投資估算應明確規劃期內綜合管廊建設資金總規模及分期規劃綜合管廊建設資金規模,近期規劃綜合管廊項目需按路段明確投資規模。
 
5.14.2 應具體說明投資估算編制所依據的標準規范、有關文件,以及使用的定額和各項費用取定的依據及編制方法等。
 
5.14.3 可參照《市政工程投資估算編制辦法》(建標〔2007〕164號)、《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工程投資估算指標》(ZYA1-12(11))測算規劃綜合管廊項目工程所需建設資金。
 
5.15 保障措施
 
5.15.1保障措施應提出組織、制度、資金、管理、技術等方面措施和建議,以保障規劃有效實施。
 
5.15.2 組織保障應提出保障綜合管廊工程實施的組織領導、管理體制、工作機制等措施建議。
 
5.15.3 制度保障應提出保障綜合管廊規劃建設管理的地方法規、規章制度、政策文件、標準規范等措施建議。
 
5.15.4 資金保障應依據規劃期內綜合管廊投資估算,結合城市經濟總量、運營管理基礎條件等特征,以科學合理的收費機制為前提,提出建議選擇的綜合管廊投融資模式,形成與收費機制相協調的、多元化的融資格局。
 
5.15.5 管理保障應提出保障綜合管廊運營維護和安全管理需要的管理模式、標準、安全運營制度等措施建議。
 
5.15.6 技術保障應依據規劃綜合管廊系統布局,結合規劃范圍實際情況,提出推薦采取的綜合管廊施工工藝和技術。
 
6 編制成果
 
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編制成果由文本、圖紙與附件組成。成果形式包含紙質成果和電子文件。
 
6.1 文本
 
6.1.1 文本應以條文方式表述規劃結論,內容明確簡練,具有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6.1.2 文本應包括以下內容:
 
1總則
 
2規劃可行性分析
 
3規劃目標和規模
 
4建設區域
 
5規劃統籌
 
6系統布局
 
7管線入廊分析
 
8綜合管廊斷面選型
 
9三維控制線劃定
 
10重要節點控制
 
11監控中心及各類口部
 
12附屬設施
 
13安全防災
 
14建設時序
 
15投資估算
 
16保障措施
 
6.1.3 特大及以上城市的市級綜合管廊建設規劃文本,可根據規劃重點內容,適當簡化8至12部分內容。
 
6.2 圖紙
 
6.2.1 圖紙應能清晰、規范表達相關規劃內容。
 
6.2.2 主要應繪制以下圖紙:
 
1綜合管廊建設區域范圍圖,應表達規劃范圍、四至邊界、內部分區范圍。
 
2綜合管廊建設區域現狀圖,應表達與國土空間規劃保持一致的土地利用現狀及現狀綜合管廊位置、類型等。
 
3管線綜合規劃圖,應以規劃道路為基礎,表達各類主干管線的敷設路由。
 
4綜合管廊系統規劃圖,應表達干線、支線管廊及纜線管廊的位置、市政能源站點的位置、綜合管廊監控中心的位置及規模等。
 
5綜合管廊斷面示意圖,應表達綜合管廊標準斷面布置,尤其是近期建設項目標準斷面設計方案。標注所在的路段名稱及范圍,內部管線規格、數量,預留管線布置等。
 
6三維控制線劃定圖,應表達規劃的綜合管廊所在道路、周邊直埋管線、綜合管廊的水平和豎向斷面圖,并標注所在的路段名稱及范圍。
 
隨道路建設綜合管廊,圖紙應表達道路橫斷面詳細布置及尺寸;綜合管廊在道路橫斷面的位置及控制深度;未入廊管線在橫斷面布置及控制深度;道路兩側重要規劃或既有設施位置關系。
 
與軌道交通統籌建設綜合管廊,圖紙應表達軌道交通斷面布置;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位置關系。
 
與地下空間開發統籌建設綜合管廊,圖紙應表達地下空間的斷面布置;綜合管廊與地下空間設施的空間位置關系等。
 
7重要節點豎向控制及三維示意圖,應表達重要的綜合管廊之間、綜合管廊與地下空間、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綜合管廊與河道等設施的穿越節點的關系。
 
8綜合管廊分期建設規劃圖,應表達綜合管廊的近遠期的建設范圍、位置以及相關附屬設施布置。
 
6.2.3 圖紙還可包含分析圖和背景圖,以增加規劃成果的全面性和實用性。
 
6.2.4 特大及以上城市的市級綜合管廊建設規劃,可根據重點內容,適當精簡綜合管廊斷面、三維控制線、重要節點等圖紙。
 
6.3 附件
 
附件包括規劃說明書、專題研究報告、基礎資料匯編等。
 
6.3.1 規劃說明書應與文本條文相對應,對文本做出詳細說明。
 
6.3.2 專題研究報告應結合城市特點,體現針對性,增強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6.3.3 基礎資料匯編應包括規劃涉及的相關基礎資料、參考資料及文件。
 
附錄 本導則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及標準規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
 
5《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
 
6《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
 
7《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
 
8《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
 
9《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
 
10《城鎮供熱管網設計規范》(CJJ34)
 
11《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50217)
 
12《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0311)
 
13《城鎮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工程技術標準》(GB/T51274)
 
14《市政工程投資估算編制辦法》(建標〔2007〕164號)
 
15《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工程投資估算指標》(ZYA1-12(11))
 
16《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準》(GB50413)
 
17《城市消防規劃規范》(GB51080)
 
18《城市防洪規劃規范》(GB51079)
 
19《城市居住區人民防空工程規劃規范》(GB50808)
 
20《城鄉建設用地豎向規劃規范》(CJJ83)
 
21《公路與市政工程下穿高速鐵路技術規程》(TB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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