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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出爐

新聞時間:2020-09-07 文章來源: 文章作者:ztcjjt

重磅!2020年8月28日住建部發布《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合同示范文本”),用于指導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服務合同當事人的簽約行為。國家的目的是要重點支持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發展。

敲黑板,劃重點,為什么說這是史上最難使用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合同示范文本都有哪些重要內容?哪幾個觀點商榷?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件和專用合同條件三部分組成。

(一)合同協議書

合同協議書共計9條,集中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本的權利義務,包括:

(1)項目概況;(2)服務范圍;(3)委托人代表與咨詢項目總負責人;(4)服務費用;(5)服務期限;(6)合同文件的組成;(7)雙方承諾;(8)詞語含義;(9)合同訂立生效條件。

(二)通用合同條件

通用合同條件共計13條,條款包括:

(1)一般規定、(2)委托人、(3)咨詢人、(4)服務要求和服務成果、(5)進度計劃、延誤和暫停、(6)服務費用和支付、(7)變更和服務費用調整、(8)知識產權、(9)保險、(10)不可抗力、(11)違約責任、(12)合同解除、(13)爭議解決。

(三)專用合同條件

1.專用合同條件的編號與相應的通用合同條件的編號一致,并和通用合同條件按照同一編號的條款一起閱讀和理解,當兩者之間有不符之處,以專用合同條件為準;

2.針對通用合同條件的細化、完善、補充、修改等,填寫在專用合同條件相應條款里;可增加相關專用合同條件或附件。

合同條款既考慮現行法律法規對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有關要求,也考慮目前各類工程咨詢服務中的通常做法。通用合同條件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是基礎性條款。專用合同條件則是有針對性的細化、完善的條款。

二、服務范圍

發改投資規〔2019〕515號規定

在發改投資規〔2019〕51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中,強調了七大單項咨詢業務,兩大咨詢類別:

七大單項咨詢業務:投資咨詢、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

兩大咨詢類別

第1類:(原發改委主管的范圍):以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促進投資決策科學化,委托綜合性工程咨詢單位提供投資項目的市場、技術、經濟、生態環境、能源、資源、安全等要素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第2類:(原住建部主管的范圍)以全過程咨詢推動完善工程建設組織模式,以工程建設環節為重點,委托咨詢單位提供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全過程咨詢服務。

《示范文本》對全過程咨詢服務的定義明確了三大階段:

在“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條件1.1.11條定義了“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

在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也可簡稱為咨詢服務,是指咨詢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在合同協議書和附件1[服務范圍]中明確的,在項目投資決策階段、工程建設階段和運營維護階段,綜合運用多學科知識、工程實踐經驗、現代科學和管理方法,采用多種服務方式組合,為委托人提供階段性或整體解決方案的綜合性智力服務活動。

這個定義,明確了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包括決策階段、工程建設階段和運營維護階段這三個階段。其中明確包含了運營維護,體現了全過程咨詢的跨階段服務的性質。

《示范文本》對全過程咨詢服務的服務劃分為三大類26個單項服務:

參照上述515號文件,《示范文本》將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范圍劃分為三大類26個單項服務:

(一)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服務

(1)投資決策咨詢;

(2)投資機會研究;

(3)項目可行性研究或及評估;

(4)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5)項目安全風險評估;

(6)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7)項目(資金)申請及備案服務等。

(二)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服務

(1)工程報批報建服務;

(2)工程勘察管理;

(3)工程設計管理;

(4)工程勘察;

(5)方案設計;

(6)初步設計;

(7)施工圖設計;

(8)工程監理招標代理;

(9)工程施工招標代理;

(10)材料設備采購管理;

(11)工程造價咨詢;

(12)工程監理服務;

(13)施工項目管理服務。

(三)其他單項咨詢服務

(1)項目融資咨詢;

(2)信息技術咨詢;

(3)風險管理咨詢;

(4)項目后評價咨詢;

(5)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咨詢;

(6)工程保險咨詢。

每一項服務內容,描述工作內容、成果文件、標準和要求等,或者如果有相關管理和配合服務,均要求在合同附件1中提出。

 這三大類26個單項服務,對于(12)工程監理服務,和(13)施工項目管理服務,如何區分實際的工作界面?合同中并沒有提出。

三、委托人要求要求咨詢人提供履約擔保,怎么辦?

合同通用條款第2.3款: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要求咨詢人提供履約擔保的,委托人應當向咨詢人提供支付擔保。支付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或保證保險保單或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雙方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

委托人與咨詢人是合同的甲乙雙方,各自責任不同,地位平等。這個條款有利于保護被委托人的收益和權益。

在新版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中,對于委托人的支付擔保也有相應的約定。

四、委托人要安排人員到咨詢人公司?什么情況?

合同通用條款第2.5款:

委托人應在與咨詢人協商后,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要求,自費從其雇員中為推進項目安排、選擇及提供有適當資格和經驗的人員。咨詢人可對上述人員的選擇和替換提出合理異議,且在與相關法律法規不發生沖突的前提下,上述人員應就與咨詢服務有關的事項接受咨詢人的指示。

如委托人無法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要求提供相關人員,或咨詢人合理認為委托人提供的人員存在不能勝任崗位責任、存在嚴重過失或不當行為或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的,則咨詢人有權另行安排替代人員,其費用應由委托人承擔,且應視為構成服務變更。

這一條款貌似允許委托人選派人員,成為咨詢人的一員,接受咨詢人的指示;且咨詢人有權要求安排替代人員,以免委托人派出的人員不合格。

但此條款頗有些含糊,在合同內做此表述的用意是什么?語焉不詳。另外,咨詢人、委托人容易因工作人員的質量問題產生責權利不清的問題,在合同中應做更明確和具體的表述。

五、什么人可以做“咨詢項目總負責人”?什么人可以做“咨詢人員”?

合同通用條款第3.2款

3.2.1 咨詢項目總負責人應為合同協議書及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的人選,并應具有履行相應職責應具有的資格、能力和經驗。咨詢服務僅涉及投資決策階段的,咨詢項目總負責人的資格要求由雙方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咨詢服務涉及工程建設階段的,咨詢項目總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且具有工程類、工程經濟類高級職稱。雙方應在合同協議書及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確咨詢項目總負責人的基本信息及授權范圍等事項,咨詢項目總負責人經咨詢人授權后代表咨詢人負責履行合同。

實施全過程工程咨詢后,會吸引更多的國際著名的顧問公司或者咨詢公司進入到國內的咨詢市場,咨詢項目總負責人應當可以具有國際認可的相應執業資格,來承擔相應的咨詢業務。例如英國土木工程師,皇家建造師,IPMP-A級項目經理等,增加行業人員準入寬度。

合同通用條款第3.3款

3.3.1 咨詢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和附件4[咨詢人主要咨詢人員]的約定,根據項目管理需要配備和派遣能勝任本職工作及具備相應能力和經驗的各單項咨詢負責人,以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于承擔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業務的單項咨詢負責人和相關咨詢人員,應具有為委托人提供決策依據和建議的能力。對于承擔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或造價咨詢業務的單項咨詢負責人和相關咨詢人員,應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執業資格。咨詢人根據合同派遣的咨詢人員應取得委托人認可,對于已包含在投標文件、非招標項目響應文件和本合同中的咨詢人員,除委托人明確提出異議外,均應視為已被委托人認可。

此條款比較明確了,對于承擔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或造價咨詢業務的單項咨詢負責人和相關咨詢人員,應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執業資格。

六、可以轉讓咨詢服務嗎?

合同文本在多處表述了關于轉讓咨詢服務的情況。

合同通用條款第3.1.5款 法律、法規、規章有相應規定的,咨詢人及其咨詢人員應具有履行咨詢服務所需的資質或資格。由咨詢人按照第3.4款[轉讓和交由其他咨詢單位實施咨詢服務]的約定將相應的咨詢服務轉讓給第三方或交由其他咨詢單位實施的,該第三方和其他咨詢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或資格。

合同通用條款第3.4款

3.4.1 除應收款項的轉讓外,沒有委托人的書面同意,咨詢人不得轉讓合同涉及的利益。未經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轉讓其在本合同下的義務。

3.4.2 咨詢人不得將其承擔的全部咨詢服務轉讓給第三方,或將全部咨詢服務肢解后全部轉讓給多個第三方。

3.4.4 委托人同意咨詢人將部分咨詢服務交由其他咨詢單位完成,不減輕或免除咨詢人就該部分咨詢服務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咨詢人仍應對該部分咨詢服務負總責,就該其他咨詢單位的行為、疏忽和違約承擔相應責任。

提供全過程咨詢服務的公司,要體現出該公司全面、統籌的項目管理能力,能夠以“咨詢總包”的形式接受委托,咨詢總包承擔咨詢服務責任,其中的單項咨詢業務不應該以“轉包”或者“轉讓”的形式出現,而應該是“分包”或者“聯合體承包”。這是有利于行業自律管理的做法。

七、最難的在這里

合同通用條款在4.2條款和附件1【服務范圍】中提出對服務成果的要求;在 4.3條款和附件3【進度計劃】中提出對服務成果的交付;在4.4條款和附件1【服務范圍】中提出對服務成果的審查范圍和標準。

這是合同最難的部分。就像一只燙手的山芋交到了斗智斗勇的委托人和咨詢人面前,他們都將盡力減少已方的責任,進行深度的商談。

《合同示范文本》對全過程咨詢服務劃分為三大類26個單項服務,在合同中需要明確的每一項服務都要事先界定清晰,明確責、權、利。因此,合同通用條款第4款、專用條款第4款、附件1、附件3是合同最難的部分,是委托人和咨詢人事先必須界定清楚的內容,否則因文本內容描述不清晰,將會導致出現扯皮、服務成果無法通過審查。

這部分內容,需要豐富的項目實戰經驗、合同經驗、法律功底、文字功底的總咨詢工程師參與,才能形成合理的合同要素。

跨階段、跨專業、跨領域的服務,總咨詢工程師負責全面管理。而當單項咨詢由不同的分包來實施的時候,這些單項咨詢工作之間的界面劃分、交接非常重要,界定清楚提供咨詢“軟服務”的需求、成果、驗收、交付、違約等。而過去單項咨詢界面之間的“鴻溝”,通常是由委托人組織完成的,當這之間的“鴻溝”過大時,往往委托人要付出比較大的時間成本、資金成本、或者質量成本。

全過程工程咨詢出現后,各個單位最心急的應該不是政策,而是人才。眾里尋他千百度,慕容回首,到處都缺少總咨詢師,懂管理、懂協調、懂成本、懂現場的總咨詢師非常之少,而未來,很可能會出現獨立的總咨詢工程師,在項目之間行走,類似獨立建筑師、獨立律師等,成為一個非常有地位、有內涵的職業,這一天的到來,才是全過程咨詢走上歷史前臺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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