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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新聞時間:2022-09-16 文章來源:網絡 文章作者:admin

為促進公路基礎設施高質量發展,進一步規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我部對《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錄交通運輸部網站(網址://www.mot.gov.cn),進入首頁右側的“互動”欄“意見征集”點擊“關于《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3.電子郵箱:jtbgcglc@126.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交通運輸部公路局工程管理處(100736)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10月7日。

交通運輸部

2022年9月8日



關于《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加快建設交通強國和推動公路基礎設施高質量發展,進一步規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在進一步落實上位法規定和國務院有關工作要求的基礎上,結合公路建設管理實踐,交通運輸部對《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目的及必要性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是公路項目基本建設程序的重要一環,2004年,原交通部以第3號令的形式發布《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2010年,交通運輸部印發《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交公路發〔2010〕65號),進一步細化了驗收流程、工作內容等。

從《辦法》《細則》執行情況看,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公路工程項目法人、參建單位的責任得到有效落實,竣(交)工驗收在規范公路建設行為、提升建設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隨著國家政策法規的調整,公路建設環境發生較大變化,公路項目投融資體制和建設管理模式日趨復雜。此外,《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等直接涉及竣(交)工驗收的標準規范也作了較大修改完善。為進一步明確項目法人和參加單位主體責任,完善公路竣(交)工驗收工作流程,加強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事中事后監管,切實保障工程安全質量,需要對《辦法》進行修訂。

二、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辦法》規定,公路工程驗收仍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保持了條文內容的總體穩定和政策延續性。修訂后的《辦法》共五章三十二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部分共七條。第一條中對立法依據進行了更新和完善。第四條中調整了交工驗收階段工作內容。第六條中對驗收職責范圍進行調整。

(二)第二章交工驗收部分共十條。第八條依據《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內容,調整了項目法人質量檢測要求,增加了設計單位的有關工作內容。第十一條增加了關于交工驗收程序的規定。依據《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規定,調整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關于工程質量評分的規定。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要求,增加第十五條。

(三)第三章竣工驗收部分共七條。第十八條增加了消防驗收要求。第二十條明確了申請竣工驗收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二十二條調整了驗收委員會組成人員要求。刪除原辦法的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條,不再進行質量評分。

(四)第四章法律責任部分共五條。第二十七條增加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對未及時竣工驗收的項目進行約談和通報。第二十八條與《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相銜接。

(五)第五章附則部分共三條。第三十條將原有規定進行了簡化合并。第三十二條明確了辦法施行后需要廢止的其他相關文件。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公路基礎設施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交通強國,進一步規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和改擴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活動。

第三條 公路工程應按本辦法進行竣(交)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條 公路工程驗收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交工驗收是檢查施工合同的執行情況,評價工程質量是否符合技術標準及設計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階段施工或是否滿足通車要求。竣工驗收是綜合評價工程建設成果,對工程質量、參建單位和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

規模較小、等級較低的公路工程,可將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合并進行,具體適用范圍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情況確定。

第五條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的依據是:

(一)批準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批準的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及變更設計文件;

(三)批準的招標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批復、批示文件;

(五)交通運輸部頒布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及國家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交工驗收由項目法人負責。竣工驗收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項目管理權限負責。國家重點公路工程項目中的高速公路、獨立特大型橋梁和特長隧道工程的竣工驗收由交通運輸部或項目所在地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安排由交通運輸部確定;其它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相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竣工驗收。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公路工程項目管理權限,制定年度竣工驗收計劃并組織實施。列入竣工驗收計劃的項目,項目法人應提前完成竣工驗收準備工作。

第七條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應當做到公正、真實和科學。

第二章 交工驗收

第八條 公路工程(合同段)進行交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完成。

(二)施工單位按交通運輸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及相關規定對工程質量自檢合格。

(三)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的評定合格。

(四)設計單位出具工程設計符合性評價意見。

(五)項目法人按規定組織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合格,編制交工驗收質量檢測報告。

(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驗證性檢測,出具質量核驗意見。核驗意見中需要整改的問題已經處理完畢。

(七)按公路工程檔案管理的有關要求,完成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及歸檔工作。

(八)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總結報告。

第九條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驗收條件后,經監理單位同意,由施工單位向項目法人提出申請,項目法人應及時組織對該合同段進行交工驗收。對于不符合交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回并告知理由。

第十條 交工驗收的主要工作內容:

(一)檢查合同執行情況。

(二)檢查施工自檢報告、施工總結報告及施工資料。

(三)檢查監理單位獨立抽檢資料、監理工作報告及質量評定資料。

(四)檢查工程實體,審查有關資料,包括主要產品質量的檢(抽)測報告。

(五)檢查工程完工數量是否與批準的設計文件相符,是否與工程計量數量一致。

(六)對合同是否全面執行、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出結論。

第十一條 交工驗收程序:

(一)施工單位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內容,且經施工自檢和監理檢驗評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驗收申請報監理單位審查,并完成驗收準備工作。交工驗收申請應附自檢評定資料和施工總結報告。

(二)監理單位應完成監理資料的匯總、整理,協助項目法人檢查施工單位的合同執行情況,核對工程數量;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抽檢資料以及對合同段工程質量評定結果,對施工單位交工驗收申請及其所附資料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監理單位審查同意后,應同時向項目法人提交獨立抽檢資料、監理工作報告和質量評定報告。

(三)設計單位對工程建設內容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是否達到使用功能等方面進行綜合檢查和分析評價,向項目法人出具工程設計符合性評價意見。

(四)項目法人對施工單位的交工驗收申請、監理單位的質量評定資料進行核查,按照規定組織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完成交工驗收質量檢測報告。

(五)對若干合同段完工時間相近的,項目法人可合并組織交工驗收。對分段通車的項目,項目法人可視情分段組織交工驗收。

(六)通過交工驗收的合同段,項目法人應及時頒發“公路工程交工驗收證書”。各合同段全部驗收合格后,項目法人應及時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報告”。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參加交工驗收,完成交工驗收工作的各項內容,總結合同執行過程中的經驗。路基工程作為單獨合同段進行交工驗收時,應邀請路面施工單位參加。擬交付使用的工程,應邀請運營管理單位、養護管理單位參加。

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組織監理單位按《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要求對工程項目各合同段的分部工程、單位工程依次進行質量檢驗評定。

合同段所含全部單位工程質量評定為合格,該合同段質量評定為合格;建設項目所含全部合同段的工程質量評定為合格,該建設項目工程質量評定為合格。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根據獨立抽檢資料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當監理按規定完成的獨立抽檢資料不能滿足評定要求時,可以采用經監理確認的施工自檢資料。

第十五條 交通安全設施與公路主體工程應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項目交工驗收的跟蹤指導,吸收相關公安、應急等部門參與驗收工作。

第十六條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驗收合格,交工驗收質量檢測完成后,項目法人應按交通運輸部規定的要求及時完成項目交工驗收報告,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重點公路工程項目向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驗收合格,交工驗收質量檢測完成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出具質量核驗意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15天內未對備案的項目交工驗收報告提出異議,項目法人可開放交通進入試運營。試運營期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項目通車信息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通過交工驗收的工程,應及時安排養護管理。交工驗收提出或試運營期出現的工程質量缺陷等問題,由項目法人督促施工單位依據合同約定,限期完成整改。

第三章 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 公路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通車試運營2年后。

(二)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已處理完畢,并經項目法人驗收合格。

(三)工程決算按照交通運輸部規定的辦法編制完成,已經審計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認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運輸部規定的內容完成。

(五)對需進行檔案、環保、消防等單項驗收的項目,已經驗收合格;建設用地手續已經辦理。

(六)各參建單位已按交通運輸部規定的內容完成各自的工作報告。

(七)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復測,并形成工程質量鑒定報告。

第十九條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后,項目法人應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及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按規定及時對申請人遞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開展竣工驗收。對于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回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工驗收報告。

(二)項目執行報告、設計工作報告、施工總結報告和監理工作報告。

(三)項目基本建設程序的有關批復文件。

(四)檔案、環保、消防等單項驗收意見。

(五)土地使用證或建設用地批復文件。

(六)工程決算審計報告及認定意見。

第二十一條 竣工驗收的主要工作內容是:

(一)成立竣工驗收委員會。

(二)聽取公路工程項目執行報告、設計工作報告、施工總結報告、監理工作報告以及接管養護單位項目使用情況報告。

(三)聽取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報告及工程質量鑒定報告。

(四)竣工驗收委員會成立專業檢查組,查驗工程重點路段、關鍵部位的實體質量,審閱有關資料,形成書面意見。

(五)對項目法人、參建單位以及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

(六)形成并通過《公路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第二十二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質量監督機構、造價管理機構等單位代表組成,并吸收相關公安部門、應急部門參與。大中型項目及技術復雜工程,應邀請有關專家參加。國防公路應邀請軍隊代表參加。

項目法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接管養護等單位參加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十三條 參加竣工驗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職責是:

竣工驗收委員會負責對工程實體質量及建設情況進行檢查;對項目法人、參建單位以及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討論并形成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項目法人負責提交項目執行報告及驗收所需資料,協助竣工驗收委員會開展工作。

設計單位負責提交設計工作報告;

監理單位負責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施工單位負責提交施工總結報告,并配合做好竣工驗收抽查、復測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通過驗收的建設項目按規定簽發《公路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項目法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不具備交工驗收條件的公路工程組織交工驗收,交工驗收無效,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 項目法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未進行交工驗收、交工驗收不合格或未備案的工程開放交通進行試運營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運營,并予以警告處罰。

第二十七條 項目法人對試運營期超過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責令改正后仍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項目法人進行約談,視情予以通報或責令停止試運營。

第二十八條 項目法人和參建單位在工程項目竣(交)工驗收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違規驗收的,按照《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人員在驗收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殉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建成后,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法人應負責編制工程竣工文件、圖表、資料。

對通過驗收的工程,由項目法人按照國家規定,分別向檔案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接管養護單位辦理有關檔案資料和資產移交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號)、《公路工程竣工驗收細則》(交公路發〔2010〕65號)、《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辦法》(交財發〔2000〕207號)和《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公路工程驗收執行新版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有關事宜的通知》(交辦公路〔2018〕1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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